重庆和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和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潼金乐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52执127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和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打铁村团山堡(光彩学校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8010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潼金乐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工业园区7号厂房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34590485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和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潼金乐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渝0152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52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47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限期申报财产、到法院接受询问。
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申报个人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院还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未查找到其他财产线索。目前,本案立案执行已逾三个月。
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执行行为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每六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五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52执12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247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5247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波
审判员黄杰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