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和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和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潼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52执18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和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打铁村团山堡(光彩学校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8010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信,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潼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工业园区7号厂房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7234659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和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潼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2188322.55元、资金占用损失及案件受理费24981.20元,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渝0152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装修工程款2188322.55元、资金占用损失及案件受理费24981.20元的义务,进行财产申报,并到法院接受询问。
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义务,本院遂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潼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潼南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1988.08元系被执行人所有,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另查明,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凉风垭工业园区南区一期标准厂房(职工之家)的地上构筑物(***)系被执行人所有,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该地上构筑物所占有土地使用权现登记于重庆新化科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且该土地使用权已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潼南支行设置最高额抵押贷款,故本院未能对该地上构筑物启动司法处置程序。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工业园区7号厂房2-7楼予以实地走访,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且商请公安机关进行临控查询,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具体下落,故无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
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执行行为和拟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符合前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52执18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188322.55元、资金占用损失及案件受理费24981.2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案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每六个月系统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五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另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波
审判员朱海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