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和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黎圆与被告重庆和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江法民初字第05700号
原告:黎圆,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重庆和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78号26-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审理原告黎圆诉被告重庆和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圆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圆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黎圆负担。
代理审判员战恒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谢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