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江法民初字第05687号
原告:***,女,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被告:重庆和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78号26-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和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战恒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谢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