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黑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阜阳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2民初311号 申请人: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322号生产厂1号楼3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TL7UE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阜阳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与三清路交叉口居然之家13#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TNGAW1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黑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96号5栋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78474987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馨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双元大道1号附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AC023B0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浩马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958号潍坊万达广场万达中心B座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RHPHN4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潍坊冠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6700号豪德贸易广场大卖场20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3M9U054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958号潍坊万达广场万达中心B座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RE0EU8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阜阳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黑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馨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山东浩马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冠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浩经贸有限公司票据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该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阜阳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黑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馨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山东浩马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冠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浩经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