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黑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黒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金江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1117号 申请人:重庆黑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金江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黑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3300000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黑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黑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黑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汪 伟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