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阳县三联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河北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民他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饶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饶阳县。
原审被告:河北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曾用名称:河北琮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饶阳县城区博陵大街428号。
负责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饶阳县三联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饶阳县振兴街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饶阳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河北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饶阳县三联建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4民初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向上诉人***送达了催缴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书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明确了逾期不交纳的法律后果,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忠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金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