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民他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饶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书标,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饶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饶阳县。
原审被告:河北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曾用名称:河北琮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饶阳县城区博陵大街428号。
负责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饶阳县三联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饶阳县振兴街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饶阳县。
上诉人***、*书标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河北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饶阳县三联建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4民初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2019年12月11日分别向上诉人*书标、***送达了催缴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书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明确了逾期不交纳的法律后果,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书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忠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金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