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阳县三联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河北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民他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饶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饶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饶阳县城区博陵大街428号。

负责人:周忠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饶阳县三联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饶阳县振兴街38号。

负责人:宋文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勤乐,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饶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饶阳县三联建安有限公司、尹勤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4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1月14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未交纳上诉费。原审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向上诉人直接送达了催缴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明确了逾期不交纳上诉费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忠毅

审 判 员 刘俊凯

审 判 员 朱跃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朋雨

书 记 员 王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