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40民初2576号
原告:重庆恒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人民街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7177176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大庆,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永荣赶家桥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沿溪镇清明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丰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永荣赶家桥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恒丰电力有限公司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丰电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恒丰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70.00元,减半收取5635.00元,由原告重庆恒丰电力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周胜
审判员向俊吉
人民陪审员*凤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