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丰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恒丰电力有限公司,重庆炬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0民初480号
原告:***,女,1978年4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春荣,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华,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炬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望霞路524号2幢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YTAFY6T。
法定代表人:龚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继蓉,重庆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街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7177176XQ。
法定代表人:杜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重庆炬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恒丰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重庆炬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7168.00元;2.由被告重庆炬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21年5月24日起受聘入职在被告重庆炬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西彭国网电力培训学校技改工地从事资料员工作,自同年6月15日起在被告重庆炬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总承包方为重庆恒丰电力有限公司)的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响水洞电站工地从事资料员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00元。原告入职后,遵章守纪,勤恳工作,但被告一直不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于2021年10月11日与被告重庆炬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原告***与被告重庆炬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未经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应当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再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文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田 俊
书 记 员 向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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