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丰电力有限公司

重庆恒丰电力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花漾城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0民初5268号

原告:重庆恒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人民街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7177176XQ。

法定代表人:赵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大庆,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刚,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花漾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新城区(体育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520023463。

法定代表人:冯天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恒丰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花漾城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因原告重庆恒丰电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递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恒丰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文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