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恢13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女,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付开华,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重庆恒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641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717975646。
法定代表人:傅云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华顺小天鹅储运中心1号综合楼第二层36-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211705476。
法定代表人:付开华,董事长。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付开华、重庆恒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113民初77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本金50万元;2.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5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3.受理费440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另,本院通过2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付开华、重庆恒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通过现场调查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住房情况。经调查,1.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账户、财付通,实际冻结到金额3310.37元。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260.37元,本案收取执行费50元;2.本院在(2020)渝0113执1938号案中于2020年7月3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房屋、于2020年7月2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房屋、于2020年12月2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房屋、于2020年12月2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房屋、于2020年12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渝XXX“宝马牌”小型轿车的车籍档案、于2020年12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渝XXX“讴歌牌”小型越野客车的车籍档案。由于涉案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房屋均为轮候查封,本院没有处置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恩
审判员李智
审判员姚成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力
书记员李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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