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19773号
原告:重庆通汇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1号81幢1-23-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5015430U。
法定代表人:刘定洪,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向平,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恒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641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717975646。
法定代表人:傅云春,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15079。
法定代表人:孔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植龙,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重庆通汇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通汇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通汇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通汇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通汇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熊 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白 杰
书记员平春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