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1民初225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12月14日,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丽,重庆佳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 :重庆恒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641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717975646。
法定代表人:傅云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浩,重庆市万州区长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碧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641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47329G。
法定代表人: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菊,性别女,汉族,出生于1973年8月23日,住重庆市长寿区,系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琪,性别女,汉族,出生于1995年4月1日,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系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
第三人:李家福,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5日,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诉被告重庆恒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碧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家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谭 毅
人民陪审员 陈周怀
人民陪审员 王建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潘小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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