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41民初89号
原告:***,男,苗族,1965年12月08日出生,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住贵阳市。
被告:重庆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丹凤路亚西酒店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7865671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朝生,重庆泽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0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5元,减半收取计93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