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41民初3342号
原告:***,男,苗族,1965年12月08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
被告:重庆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丹凤路亚西酒店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78656716W。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苗族,1981年07月08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县。
被告:吕讯,男,汉族,重庆市秀山县。
原告***与被告***、吕讯、重庆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登记立案。按照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现住地址,经查,该地址不明确,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7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