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2民终003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恒世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鸳鸯街道白鹤小区**楼2-5-2,组织机构代码20350909-3。
法定代表人陈希,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6-1001,组织机构代码71160381-X。
法定代表人陈一华,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市恒世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2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恒世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以已与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恒世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重庆市恒世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207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25.00元,减半收取4513.0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恒世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继伟
审 判 员 姜长城
代理审判员 蒋乾巽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章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