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恒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新联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2民初6613号
原告:重庆恒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焦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20227779。
法定代表人:郑明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重庆琪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永红,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新联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化工园区石华大道**会信用代码91500102084695945G。
法定代表人:张朝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曦,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荣华,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重庆恒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新联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恒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恒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93元,减半收取9196.50元,由原告重庆恒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烈辉
人民陪审员  傅小衷
人民陪审员  王春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