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恒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百琪牛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5民初8715号
原告:重庆恒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焦石大道102号208室(政府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20227779。
法定代表人:郑明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易林,重庆博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榆添,重庆博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百琪牛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明瑜恒康佳苑17号6-2(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317125042。
法定代表人:黄金,经理。
原告重庆恒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建筑公司)与被告重庆百琪牛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琪牛盾咨询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天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易林,被告百琪牛盾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天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8年2月6日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2.百琪牛盾咨询公司返还恒天建筑公司已支付的费用16万元。事实与理由:恒天建筑公司与百琪牛盾咨询公司于2018年2月6日签订《委托服务书》,约定百琪牛盾咨询公司为恒天建筑公司在重庆范围内推荐二级建造师8名,现场管理人员8名,共计费用16万元,并约定上述人才应当注册在恒天建筑公司名下并将社会保险缴纳在恒天建筑公司名下,如推荐的人才不能按照恒天建筑公司的要求缴纳社保,则百琪牛盾咨询公司需退回恒天建筑公司所支付的费用。之后,恒天建筑公司支付16万元推荐费和800元证章费,而百琪牛盾咨询公司推荐的8位二级建造师虽注册在恒天建筑公司名下,但根本不能在恒天建筑公司缴纳社保。后恒天建筑公司多次找百琪牛盾咨询公司协商更换人员未果。因百琪牛盾公司推荐的人员不符合协议约定,导致恒天建筑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百琪牛盾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含职业中介,应依法解除协议并退还已付款项。如果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则基于合同无效,要求百琪牛盾咨询公司返还16万元。
被告百琪牛盾咨询公司辩称,不同意解除《委托服务书》,也不同意退还全部费用;我司已经推荐了8名二级注册建造师和8名现场管理人员;我司推荐的8名二级注册建造师人员在2018年7月17日已经到位,只是在2019年3月后,国家出台政策对社会保险查的更严,导致我司推荐的人员社会保险无法到位,我司不是职业中介,只是帮企业推荐人才;双方签订的《委托服务书》目的就是委托我方找人员在恒天建筑公司处挂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恒天建筑公司成立于2010年,经营范围为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凭资质证书执业)、销售建筑材料等。百琪牛盾咨询公司成立于2015年,经营范围为从事企业咨询管理、商务信息咨询、建筑相关业务(凭资质证书执业)等;2019年2月20日,其股东由代晓虹变更为李蓉和黄金,其中李荣任职监事,黄金为法定代表人。
2018年2月6日,恒天建筑公司(甲方、委托方)与百琪牛盾咨询公司(乙方、受托方)签订《委托服务书》,约定:甲方联系人为陈莎莎、乙方联系人为肖维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受甲方委托在重庆建筑人才市场协调人才(证书)任职(注册)到甲方单位,达成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在重庆范围内推荐二级建造师8名(专业:公路公用工程8名,按照每年17000元/人),共计136000元;现场管理岗位人员8名(3000元/人)共计24000元;合计160000元,以上费用已包括“推荐费用”、“甲方与人才签署的聘用协议中提到的聘用待遇费用”等费用,聘用费用由乙方转交给人才本人,除上述费用外,乙方和乙方推荐的人才不得再向甲方索取任何费用,乙方推荐的人才向甲方索取任何费用的,一切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甲方及人才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工作,甲方聘用乙方所推荐的以上人员的期限为1年,二级建造师按在甲方注册成功后注册证书上注明的时间开始计算合作周期;签订协议后,乙方负责建造师注册手续的相关资料,甲方支付乙方定金80000元整,待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注册成功后10个工作日支付尾款80000元整,乙方开具收据;合同期间,甲方有权使用人才的注册证书及其他证件和相关材料申报甲方的企业资质及年检,乙方配合甲方为人才证书办理续期注册、变更注册等相关手续,并在《执业手册》上登记聘用期间的执业情况,甲方应妥善保管人才的证书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出具书面的收条并注明用途;乙方有义务保证所提供给甲方的相关材料是真实有效的,若人才的证书不能注册在甲方名下,乙方须退回从甲方收取的实收费用,并重新按照要求寻找人才替补;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完成人才证书的注册工作,乙方须配合甲方完成乙方提供人才的社保缴纳,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具体开始缴纳社保的时间,如乙方协调的人才无法按照甲方要求缴纳社保,则乙方需退回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该人才的所有费用,并按照甲方要求重新寻找人才替补,乙方应确保乙方推荐的人才不就辞退、工伤在内的任何劳动争议向甲方索要赔偿,甲方若因此承担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2018年2月8日,张琼向李蓉的银行账户转账80000元;2018年6月13日,陈莎莎向肖维娜微信转账9000元;2018年8月1日,张琼向黄金的银行账户转账71800元。
2018年7月17日,百琪牛盾咨询公司提供的8名二级注册建造师的证书登记的聘用企业变更为恒天建筑公司。
另查明,《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中要求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其中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为自查自纠阶段。
庭审中,双方均陈述签订《委托服务书》的目的是因为资质需要而找相应的人员挂证,不是实际的劳动关系;恒天建筑公司支付的160800元中,160000元系合同约定的款项,其余800元系证章费;合同约定的支付尾款的条件仅包含8名二级注册建造师,不包含8名现场管理人员;8名现场管理人员也属于合同约定需要办理社会保险的人员。恒天建筑公司陈述,8名二级注册建造师其中3名从2018年7月17日开始注册登记至2019年8月份止,另外5名二级注册建造师是2019年9月被强制注销的,虽然这8名二级注册建造师一直在我司挂证,但因为2018年国家出台规定要求社保和注册单位保持一致并下令整治后从2019年1月份开始就不能使用;合同约定提供的8名现场管理人员只有2位到位了,其余6位并未到位。百琪牛盾咨询公司陈述,其提供了8名二级注册建造师和8名现场管理人员,8名现场管理人员不属于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清退的范围,相应费用不应退还;8名二级建造师不能购买社保的问题是从2019年3月1日起的,3月份之前没有强制性要求必须购买社保,3月1日后相关主管部门严查,3月份之前不缴纳社保是恒天建筑公司的原因,之后8名二级注册建造师的相应费用我方该退就退。
上述事实,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委托服务书》、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等书面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庭审中,百琪牛盾咨询公司举示5名人员的预算员证书或施工员证书复印件,拟证明其除了提供8名二级注册建造师外,也提供了8名现场管理人员,另外3名现场管理人员已经转走,没有留存证书;恒天建筑公司质证称只认可其中2名现场管理人员,其余人员均不认可;本院认为,因百琪牛盾咨询公司举示的前述证据均为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因此,对前述证据中未被恒天建筑公司确认的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百琪牛盾咨询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还提供了其余6名现场管理人员,因此,仅能认定其提供了2名现场管理人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本案中,依恒天建筑公司与百琪牛盾咨询公司签订的《委托服务书》的内容及双方陈述,可以确定恒天建筑公司系委托百琪牛盾公司寻找具有相应资质人员挂靠在恒天建筑公司名下,委托内容旨在规避法律关于建筑业从业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危害建筑市场秩序,规避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该委托合同与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双方签订的《委托服务书》应属无效。因此,对于恒天建筑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服务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恒天建筑公司作为从事建筑相关业务的公司,清楚知晓其公司应当依法具备的人才资质条件,百琪牛盾咨询公司作为提供企业咨询管理等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从事经营及管理活动,但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委托服务书》时均清楚知晓恒天建筑公司系为寻找具有相应资质人员挂证而签订案涉合同,故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百琪牛盾咨询公司应返还款项的金额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均确认百琪牛盾咨询公司向恒天建筑公司提供了8名二级注册建造师,而恒天建筑公司也实际使用该8名二级注册建造师的资质至2019年初,且恒天建筑公司也认可其使用了2名现场管理人员,综合考虑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委托服务书》中关于相关款项的分配、合同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情况及恒天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与百琪牛盾咨询公司的抗辩,并依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考量,本院酌定百琪牛盾咨询公司退还恒天建筑公司90000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百琪牛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恒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90000元;
驳回原告重庆恒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6元,减半收取计1758元,由原告重庆恒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0元,由被告重庆百琪牛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9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易圣丰
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