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旺实业有限公司

***与重庆恒旺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8民初9864号
原告***,女,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恒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坪南城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87557H。
法定代表人刘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元德,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梅劲,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恒旺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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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忆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