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井陉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1民初1824号
原告:井陉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岩峰村西(307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MA0D5KKM88。
法定代表人:贾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康宁西路新开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7401756155。
法定代表人:刘汉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井陉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井陉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井陉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井陉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井陉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志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冬冬
书 记 员 樊程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