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中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王建国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02民初857号
申请人:石家庄中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石津307号博山钢材市场A区90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向彬、王欢欢,河北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建国,男,197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被申请人: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康宁西路新开区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桢。
申请人石家庄中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建国、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家庄中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建国、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533.33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王建国、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533.33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维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向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