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长安区森丰五金产品商行、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7922号之一
原告:长安区森丰五金产品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81号鼎坚市场B区3栋4-A号。
经营者:赵佳豪,男,199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康宁西路新开区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冀春,男,1998年8月9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原告长安区森丰五金产品商行诉被告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审批立案。原告长安区森丰五金产品商行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安区森丰五金产品商行撤回起诉。
按简易程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04元、保全费9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维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向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