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中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王建国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02民初85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石家庄中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石津307号博山钢材市场A区90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向彬、王欢欢,河北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建国,男,197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被申请人: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康宁西路新开区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恒友、霍壮凌,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石家庄中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王建国、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了(2022)冀0102民初8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王建国、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533.33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石家庄中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建国、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533.33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维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霍综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