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中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王建国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02民初857号之一
原告:石家庄中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石津307号博山钢材市场A区90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向彬、王欢欢,河北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国,男,197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被告: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康宁西路新开区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恒友、霍壮凌,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中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国、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审批立案。原告石家庄中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家庄中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简易程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19元、保全费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维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霍综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