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1民初1187号之二
原告:**,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宏广,河北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现羁押于河北省衡水监狱。
被告:井陉县保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城陉山大道太和荣域府S4商业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MA0CQY6518。
法定代表人:许永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康宁西路新开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7401756155。
法定代表人:刘汉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古青芳,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告:***,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与被告***、井陉县保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古青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海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林 霖
书 记 员 陈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