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21民初760号
原告:**,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桃生,石家庄市井陉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
被告:邱正水,男,1971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
被告: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康宁路新开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刘汉桢。
原告**与被告***、邱正水、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哲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