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02财保64号
申请人:张家口市彩坤架管租赁站,经营地址:***市桥东区。
经营者:***,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康宁西路新开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管租赁站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74460.94元的财产,担保人***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B××号梅某-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74460.9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892元,由申请人*******管租赁站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