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4民初491号
原告:廊坊华兴现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钱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兴月,总经理。
被告:廊坊市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安次区永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执行董事。
廊坊华兴现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廊坊华兴现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华兴现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8元,减半收取计2284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廊坊华兴现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金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