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廊坊市钜晟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03民初3186号

原告廊坊市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永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1,女,1974年3月29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廊坊市钜晟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万庄镇艾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廊坊市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1、廊坊市钜晟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廊坊市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以双方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廊坊市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920元减半收取359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廊坊市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志会二0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芳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