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03民初3186号
原告廊坊市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永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1,女,1974年3月29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廊坊市钜晟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万庄镇艾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廊坊市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1、廊坊市钜晟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廊坊市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以双方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廊坊市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920元减半收取359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廊坊市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志会二0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芳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