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02民初1738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9月5日对原告廊坊市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第十三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冀1002民初173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冀1002民初1738号民事裁定书中“案件受理费9242元,减半收取计4621元,由原告廊坊市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4082元,减半收取计7041元,由原告廊坊市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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