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5财保144号
申请人:廊坊市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兴路1号。
法定代理人李志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强,河北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28号英特公寓B座2层208室 。
法定代表人白晓东,总经理。
申请人廊坊市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廊坊市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等额现金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廊坊市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四十五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廊坊市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廊坊市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林上爽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