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程鸿与何冲立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8277号
原告:程鸿,女,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二路“宏声花园”8幢8、9、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09294631E。
法定代表人:廖显华,总经理。
被告:何冲立,男,汉族,1962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第三人:重庆天人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城北拓展区成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60897992Y。
法定代表人:周志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鸿与被告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冲立以及第三人重庆天人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通知原告程鸿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程鸿在法定缴费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也未向本院提交诉讼费用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海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侯倩玲
书 记 员 王滟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