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朱东与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20执97号
申请执行人:朱东,男,1968年03月26日出生,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09294631,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二路“宏声花园”8幢8、9、10、11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朱东与被执行人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璧山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璧劳人仲案字【2017】第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东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000元,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不动产所有权,无车辆信息,无银行存款。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8)渝0120执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鲍仲容
审判员  胡克中
审判员  吴 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曾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