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某与董某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执8674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1967年1月18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二路宏声花园8幢8、9、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09294631E。
法定代表人:廖显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董某,男,汉族,1979年12月4日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渝0107民初17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某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董某名下渝AXXXXX、渝GXXXXX车辆,其中渝AXXXXX车辆系首轮查封,但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渝GXXXXX车辆涉及抵押且为轮候查封,也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调查到被执行人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某有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某发出限制消费令。截止2019年12月1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质保金16916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90元,还应承担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7民初17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凭本裁定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粟伯春
审判员  苟涛邦
审判员  刘 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薛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