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六合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20执312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六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同心村4组。
法定代表人任得未,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二路宏声花园8幢8至11号。
法定代表人廖显华,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六合建材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20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六合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22225元,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无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发布失信人惩戒。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122225元及案件受理费、债务利息、执行费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8)渝0120执31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鲍仲容
审判员  胡克中
审判员  吴 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远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