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执212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06月09日出生,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二路“宏声花园”8幢8、9、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09294631E。
法定代表人:廖显华。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渝璧劳人仲案字[2018]第44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88764元,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已限制被执行人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188764元及案件受理费、债务利息、执行费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120执21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渝璧劳人仲案字[2018]第445号仲裁裁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佳荣
审判员  鲍仲容
审判员  胡克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