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周锡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5民终46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津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6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申威
代理审判员*杨
代理审判员岳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