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财保99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盛天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98号7栋2单元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7814508F。
负责人:***。
被申请人:重庆远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二溪街道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98049187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部新城C4号地块半岛明珠A9栋第1层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3487852U。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盛天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远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9)渝0107民初263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远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曾学、***、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盛天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远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5万元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远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5万元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黄俊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