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6民初1394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09月28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周刚,男,汉族,1970年02月06日出生,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部新城半岛明珠**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3487852U。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