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6民初1394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09月28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周刚,男,汉族,1970年02月06日出生,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部新城半岛明珠**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3487852U。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