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路维智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摘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4547号
 
原告:重庆***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江洲大道55号群兴花园(原东部新城1号还房)3幢4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7JFY18。
法定代表人:王存健,经理。
被告: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部新城C4号地块半岛明珠A9幢第1层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3487852U。
法定代表人:施文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路面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路面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重庆***路面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海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滟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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