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4548号
原告:重庆***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江州大道55号群兴花园3幢4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7JFY18。
法定代表人:王存建,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部新城C4号地块半岛明珠A9幢第1层25号。
法定代表人:施文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路面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路面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重庆***路面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6099元,本院退还其多缴纳的4749元。
审 判 员 李亚兰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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