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1671号
原告:***,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部新城C4号地块半岛明珠A9幢第1层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3487852U。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全,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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