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11313号 原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493092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成,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建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部新城**地块半岛明珠**第****会信用代码91500116774891281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部新城**地块半岛明珠**第****代码91500116563487852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汉族,1974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皓宁,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建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建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建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36元,减半收取15468元,由原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聂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