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11313号
原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493092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成,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建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部新城**地块半岛明珠**第****会信用代码91500116774891281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部新城**地块半岛明珠**第****代码91500116563487852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汉族,1974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皓宁,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建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建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建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36元,减半收取15468元,由原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聂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