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庆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宏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民初8041号
原告:重庆庆华璧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福里村第四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345983516P。
法定代表人:王镜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华吟,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宏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人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6664402724.
法定代表人:刘洪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庆华璧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宏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庆华璧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庆华璧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4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48元,由原告重庆庆华璧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晓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鼎松
书 记 员 胡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