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1民初924号之一
原告:重庆宏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文毕社区2组(垫丰路边大堰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66644027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生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YTENU5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宏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生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2023年3月29日,原告重庆宏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重庆宏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宏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8元,减半收取计2579元,申请保全费1595元,合计4174元,由重庆宏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吕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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