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8民初324号
原告:宏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思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思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碧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94年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宏某公司与被告碧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宏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137723.56元;并以137723.56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直到付清时止,现暂计利息200元。共计137923.5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对于《巫溪碧桂园翡翠郡一期三方维修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款,碧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78145.78元。2020年11月10日,原告与碧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重庆区域-巫溪项目-一期】【维修】【1】【2021】《巫溪碧桂园翡翠郡一期三方维修工程》合同。合同第一册第一条约定:1.1.工程名称:巫溪碧桂园翡翠郡一期三方维修工程。第三条约定:合同价款暂定含税金额411455.30元。其中:不含增值税合同金额377481.93元,增值税税率9.00%【不含增值税金额=-含税金额/(1+增值税税率)(其中税率按当前国家规定承包人适用的税率)】。【具体合同价款组成详见本合同第二册《工程计价信息》第二部分《工程计价清单》3.2.进度款支付:本工程采用需要预留质保金的工程支付方式。本工程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按本合同第二册第二部分附件4约定执行。发、承包双方约定:应在6月支付的进度款顺延至当年的7月支付,应在12月支付的进度款顺延至第二年的1月支付。3.2.1.【适用于需要预留质保金的工程】3.2.1.1.工程完工经检验合格并交付给发包人后,文付至合同价款的80%,但不超过已完工程量的80%:3.2.1.2.在工程完工,经发包人组织检验合格后,双方在承包人提交2套完整竣工资料后办理结算,发包人在结算完毕后45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发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时,承包人收取结算款时需同时开具质量保证金的发票交付发包人。3.2.1.3.余款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届满,承包人提供合格的付款资料后,发包人在20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扣除相关款项后无息付清。《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第4条保修期限为2年。2022年4月25日,涉案工程验收合格,取得《单位工程验收证明书》。2022年9月27日,原告与碧某公司确认结算金额为2604859.39元。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碧某公司应在2023年5月25日付清全部工程款项。截止到2023年9月22日止,碧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526713.61元,尚欠工程款78145.78元。二、对于《巫溪空调冷凝水排水整改》合同项下的工程款,碧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3465.00元。2021年2月17日,原告与巫溪碧桂园签订合同编号为【重庆区域-巫溪项目-一期】【维修】【2】【2021】《巫溪空调冷凝水排水整改》合同。合同第一册第一条约定1.1.工程名称:1.1.工程名称:巫溪碧桂园翡翠一期空调冷凝水排水整改工程;第三条约定:3.1.合同价款暫定含税金额:99000.00元。其中:不含增值税合同金额90825.69元,增值税税率9.00%【不含增值税金额=含税金额/(1+增值税税率)(其中税率按当前国家规定承包人适用的税率)】。3.2.进度款支付:本工程采用需要预留质保金的工程。不需要预留质保金的临路修缮、临水临电安装、临时板房、拆除工程、抢工、场地乎整及空气气治理、清表、请谈等工程支付方式。本工程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按现金支付约定执行。发、承包双方约定:应在6月支付的进度款顺延至当年的7月支付,应在12月支付的进度款顺延至第二年的1月支付。3.2.1.适用于需要预留质保金的工程。3.2.1.1.工程完工经检验合格并交付给发包人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但不超过已完工程量的80%;3.2.1.2.在工程完工,经发包人组织检验合格后,双方在承包人提交2套完整竣工资料后办理结算,发包人在结算完毕后45日内支付全结算总价的97%;发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时,承包人收取结算款时需同时开具质量保证金的发票交付发包人。3.2.1.3.余款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届满,承包人提供合格的付款资料后,发包人在20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扣除相关款项后无息付清。《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第4条保修期限为1年。2021年6月13日,涉案工程验收合格,取得《单位工程验收证明书》。2021年7月29日,原告与巫溪碧桂园确认结算金额为115500元。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巫溪碧桂园应在2022年7月13日付清全部工程款项。截止到2023年9月22日止,巫溪碧桂园已支付工程款112035元,尚欠工程款3465.00元。三、对于《巫溪-翡翠郡项目售楼部S1业改造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款,碧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56112.78元。2021年6月10日,原告与碧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重庆区域-巫溪项目-一期】【零星工程】【1】【2021】《巫溪-翡翠郡项目售楼部S1业改造工程》合同。合同第一册第一条约定1.1.工程名称:1.1.工程名称:巫溪-翡翠都项目售楼部S1商业改造工程。第三条约定:3.1.合同价款暂定含税金额:1026902.89元。其中:不含增值税合同金额42112.74元,增值税税率9.00%【不含增值税金额=含税金额(1+增值税税率)(其中税率按当前国家规定承包人适用的税率)。3.2.进度款支付:本工程采用需要预留质保金的工程支付方式。本工程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按本合同第二册第二部分附件4约定执行。发、承包双方约定:应在6月支付的进度款顺延至当年的7月支付,应在12月支付的进度款顺延至第二年的1月支付。3.2.1.【适用于需要预留质保金的工程】3.2.1.1.工程完工经检验合格并交付给发包人后,支付全合同价款的80%,但不超过已完工程量的80%;3.2.1.2.在工程完工,经发包人组织检验合格后,双方在水包人提交2套完整峻工资料后办理结算,发包人在结算完毕后45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发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时,承包人收取结算款时需阿时开具质量保证金的发票交付发包人。3.2.1.3余款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限届满,承包人提供合格的付款资料后,发包人在20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扣除相关款项后无息付清。《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第4条保修限为1年。2021年8月15日,涉案工程验收合格,取得《单位工程验收证明书》。2022年5月7日,原告与碧某公司确认结算金额为1870425.90元。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碧某公司应在2022年9月15日付清全部工程款项。截止到2023年9月22日止,碧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814313.12元,尚欠工程款56112.78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碧某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主管异议,其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巫溪碧桂园翡翠郡一期三方维修工程》合同第37.1条约定;《巫溪碧桂园翡翠郡一期空调冷凝水排水整改工程》合同第25.1条约定;《巫溪-翡翠郡项目售楼部S1商业改造工程》第25.1条约定,“发生争议后,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解决”,以上合同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条款亦应约束双方当事人,在有明确仲裁约定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情况下,本案应由广州仲裁委管辖,原告向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起诉违背了原、被告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之规定,本案双方已达成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经审查查明,被告提出主管异议所依据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为证实其诉讼请求所提交的相关案涉合同,其中均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约定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故对本案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宏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29.24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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