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235执异54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重庆市云阳实验中学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学校副校长,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学校总务处副主任,住重庆市云阳县。
申请人:重庆宏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重庆宏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云阳实验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重庆市云阳实验中学校于2019年10月21日对冻结重庆市云阳实验中学的银行存款3528150.00元提出书面异议,并于2019年10月21日以重庆宏桃建设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冻结为由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重庆市云阳实验中学校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重庆市云阳实验中学校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