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5财保200号
申请人:重庆宏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市云阳实验中学校,住所地: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宏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云阳实验中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渝0235执保54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市云阳实验中学校的银行存款3528150.00元。因双方已达成和调,现申请人重庆宏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云阳实验中学校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宏桃建设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